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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使用和管理制度(试用)

发布时间:2014-12-25 17:10  浏览次数:430次

河北北方学院微循环研究所实验室使用和管理制度

2014-12-25,试用)

 

第一章  总  则

为了加强微循环研究所实验室与相关仪器设备更好地服务于教学、科研工作,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环境和实验条件,确保研究所的教师与研究生实验顺利进行,促进实验室安全、高效、科学运转,不断推进研究所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上水平、上台阶,促进研究所快速、健康发展与学校的内涵建设,创建在微循环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、国内一流水平的实验室,使之成为我校科技创新、人才培养、学科建设、服务于社会发展与地方经济建设的基地,特制定实验室使用和管理制度。

第二章  实验室环境与安全

第一条  实验室工作人员、实验人员、研究生、本科生一定要发扬主人翁精神,树立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的思想,从自身做起,从大局出发,从各个环节,切实保证实验室的环境与安全,做好实验室防火、防盗、防爆、防毒、防潮、防淋等工作;在实验室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的的基础上,保证科研工作正常进行。

第二条        保持实验室整洁,不存放与科研工作无关的杂物;在工作区、实验区内禁止饮食、吸烟和存放食物;严禁占用走廊通道堆放杂物。

第三条        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内,严禁大声喧哗;进入实验区内,必须穿白大衣,禁止无关人员出入。

第四条        实验室钥匙为实验室工作人员专用,不得自行复制和转借;钥匙的持有者应对实验室的环境与安全负责。

第五条        实验人员要根据实验内容在相关的实验台上进行操作;实验结束后,将实验设备、仪器恢复原状,检查仪器状态,做好仪器使用记录,清理实验台面,打扫地面卫生,及时切断电源;最后离开实验室时,应检查水、电、气、空调的开关和整个实验室的门、窗,做好防火、防盗、防破坏工作。

第六条        实验室的水、电设施必须按规定安装,禁止超负荷用电,不得乱拉、乱接临时线路,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;设备运行期间必须有专人值班;各种可移动的电器、工具使用前要认真检查,保证绝缘良好;切实做好防火、防触电工作。

第七条        高压气瓶开启时,应缓慢并不得将出口对人,关气时应先关闭钢瓶阀门,放尽减压阀中的气体;严禁用火焰在氧气瓶管道上寻找漏气的地方,应用皂液检查;切实做好防火、防漏气工作。

第八条        灯火加热过程中要注意用火安全:在酒精灯快烧尽、灯火还没熄灭时,千万不能注入燃料;酒精灯熄灭时,要用灯帽来罩,不要用口来吹,防止引发火灾;点燃的火柴用完后立即熄灭,不得乱扔;切实做好防火工作。

第九条        按照实验室卫生值班制度,工作台每天至少清洗一次,时时注意保持本室卫生;特殊实验室的值日制度按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条        实验中所用的棉签、实验动物或脏器、一次性的其他医用品,需经过包裹后冷冻,定时集中焚烧销毁;实验产生的废液、废碴应按规定收集、排放或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。

第十一条  实验室人员需要经过安全教育,认真学习有关安全条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;如果发生意外事故,需要立即上报相关主管老师,并且积极采取应急措施,做好及时处置以及安全记录;造成轻伤以上的事故或被盗、水灾、火灾等严重的安全事故要保护现场、积极抢救,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。对违章操作,玩忽职守,忽视安全而造成的实验室事故,有关部门要及时查明原因,分清责任,做出严肃处理;对发现事故隐患不报告、不采取措施补救,或事故发生时不报告、不排险,甚至逃离现场等情况者要从严处理。

第十二条  研究所的每个单位实验室均由专人负责,负责人要有强烈的责任心与安全意识,定期检查仪器设备使用状态,以及水、电、门窗等,及时发现、及时处理、及时上报,并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。

第十三条  其它未尽事宜,结合各自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分别实施。

第三章  实验室技术资料

第十四条  实验室技术资料包括:文献、书籍、仪器及试剂说明书、论文、标书、实验记录(数据)等。实验室全体人员应在科研工作中注意整理、积累、不断充实,注意保密,防止流失。

第十五条  实验室技术资料应按内容分类,固定位置存放,并建立索引登记,并应设专柜专人管理及维护,定期登记,整理。

第十六条  实验室技术资料仅限于本实验室人员在实验室内查阅、参考;外来人员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,方可登记借阅或复印。

第十七条  实验原始记录按照研究所相关规定执行,实验人员要认真做好实验记录,每次记录应注明实验时间、实验室环境温度、湿度、实验人员、实验动物、实验步骤等,记录本要清晰、整洁、完整。

第十八条  归档后的实验资料,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进行修改和调换。在研究所进行科研实验、并已经毕业的研究生在离校前应该将所有实验记录本留下存档,并且不得私自将实验室的相关技术资料和结果公开发表,否则需负法律责任。

第四章  实验室药品与试剂

第十九条  在实验中所用的药品、配制的试剂、制作的标本(包括培养箱中的细胞),无论置于室温或冰箱,须标明姓名及配制或收到的日期。

第二十条  新用试剂在第一次打开时,需标明打开日期。

第二十一条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实验人员一定要将自己的实验物品放在指定的实验台、冰箱和抽屉内;以免被不知情者使用或丢弃,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与误解。

第二十二条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在实验过程中,如需借用他人实验物品,需经允许才能使用;用完及时归还。

第二十三条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在实验过程中,使用的公共试剂或药品,用毕后放回原处。

第二十四条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在实验过程中,所需的实验耗材向主管老师申请,并做好登记。

第二十五条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研究生毕业结束时,应清空所有的实验台、抽屉和冰箱,将有价值物品交给负责相关课题的老师。

第五章  实验动物

第二十六条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实验动物的使用及动物实验的各个环节,要符合我校制定的实验动物福利条例,避免对动物的伤害。

第二十七条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购置的实验动物进入实验室后,要进行准确的登记,包括:购入时间、品系、质量、月龄或周龄,要检查性别。

第二十八条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研究生要严格按照实验动物值日表,进行实验动物饲养环境的清洁,实验动物的清洁、饲料、饮水等,避免实验动物缺水、缺食,同时要保证实验动物的清洁饮水、饮食。

第二十九条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实验动物在使用过程中,要在实验动物购置记录上注明使用时间、使用人、使用用量等详细信息。

第三十条     实验动物的前述详细信息,应依次、严格、详细的记录在相应的科研实验记录中。

第六章  实验仪器与设备

第三十一条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研究所各实验室的大、小型仪器、设备均应按具体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。对违反操作步骤和操作规程所造成的事故,要根据具体情节追究责任,对于损坏仪器者要进行一定的惩罚。

第三十二条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对于重要的仪器、设备,需经专人培训、考核,考核通过方可使用,研究生在使用过程中,要保护高度集中的注意力。

第三十三条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教师与研究生在初次使用任何设备时,一定要先熟悉设备的特点、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、如何进行设备的保养等。

第三十四条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要做好实验过程中的仪器、设备使用登记,包括时间、人员、状态等。

第三十五条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仪器、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况,要及时向主管老师汇报。

第三十六条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对于一些小型的设备,如移液器、电泳槽、天平、推注机、麻醉机等,要做到用后归位、复位,不可随意带到其它的实验室。

第七章  其  它

第三十七条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细胞培养室与流式细胞室为特殊实验室,具体相关使用与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三十八条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其它未尽事宜,根据实际情况以科学、安全、高效为标准具体执行。